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自愿签订本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进行证券投资,委托金额为(小写) (大写) 。
(二)委托投资的期限为 年,从甲乙双方资金和资产到账之日计算。
(三)乙方保证甲方委托资金的年收益率为 %,以季结算。合同终止前,乙方另行支付,不得动用帐户资产。
(四)甲方在 开设证券资金专户,资金帐号: ,名称 ,同时划入 万元作为委托资金。
乙方同时也在甲方账户划入按出资比例 的资金 万元。
(五)甲方应在乙方确认当日将股票帐户交付乙方管理,甲方应当将股票帐户的操作密码直接告知乙方确认。 (六)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将作为甲方的代理人在股票帐户范围内进行独立操作;甲方承诺不转移股票帐户内的资产,不参与或委托其他第三人参与股票帐户内的证券交易,不干预乙方的独立操作;但甲方有权在任意时间了解股票帐户内的资产状况,并保证该账户内资产的合法性。
(七) 如果甲方提供的股票帐户不在甲方本人名下的,甲方应负责提供股票帐户名义开立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对甲方授权的委托书。
(八)甲方授权乙方对在上述账户内的委托资金行使操作权在委托期限结束后,甲方在拿到协议规定的本金及收益后,甲方账户内剩余的股票和资金全部归乙方所有。
(九)为控制风险,双方协商设立风险控制线,当甲方账户内双方的资产总值低于 万元时,进入平仓警戒线,乙方应在2个交易日内补足至 万元以上。否则,甲方有权将账户内的证券资产平仓变现,以保证甲方的本金和收益,如平仓后仍未达到甲方的本息,乙方应无条件给予补足,同时该协议终止。
(十)在没有还清甲方本息前,帐户内的资金不得以任何理由划出。
(十一)如遇政策性、不可抗力因素,甲乙双方终止协议,按约定收益率和实际运作天数结清甲方本息。
(十二)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自签署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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