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申请表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⑵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⑶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⑷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⑸第 2 项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对于外商投资的公司,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⑺第 4 项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还应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⑻住所变更后,需到原审批机关换发新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将副本 1 交登记机关备案,已提交的除外。
⑼变更核准后,需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由登记机关换发新的营业执照。
⑽第 6 项外商投资企业迁移(跨原企业登记机关管辖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移手续,跨审批机关管辖的还需向原登记机关提交迁入地审批机关的批复;申请迁移的企业凭原登记机关出具的迁移证明(跨审批机关管辖的,还需迁入地审批机关的批复、批准证书)向迁入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