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国务院第364号令)第九条
实施程序:
1、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监察;
2、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
3、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经审查有违法事实的登记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查批准;
4、承办人员完成调查取证后,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
5、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劳动保障监察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应当将劳动保障监察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单位。
办公时限: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立案,调查取证工作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完成,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
公开形式:网络公开、文件公开、公开栏公开、新闻媒体公开
服务承诺: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立案,调查取证工作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完成,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
工作纪律: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不得擅自改变和变更办理程序,不得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
责任追究:按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影响机关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责任追究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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