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公司或家族公司法定代表人行贿是个人行贿还是单位行贿,
程某系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该房地产公司工商登记的股东为三人:程某、程父程某某、程妹夫孙某,程父子二人共占99%的股份,孙某占1%,但实际情况是孙某并无出资,而程父认为:“程某是我儿子,我的也是他的”。2004年,程某通过某市规划局下属的规划信息咨询中心主任李某、规划咨询部部长张某等人帮忙,将一块公司拟开发土地的容积率从原定的1.5提高至2.4。事成之后,程某向李某行贿现金5万元,以明显低于市价5万元的价格出售张某房屋一套。此外,程某为感谢某市地方税务局征管科科长王某在税款征收过程中的关照,送王某现金2万元。2005年,程某与多名客户签订鸳鸯合同,采取高价合同付款,低价合同入账的方式,套出差额资金人民币39万余元,用于其母装修私房。
1、对于程某的行贿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程某的行贿行为应认定为单位行贿,但数额达不到单位行贿罪的追诉标准,故此笔应认定无罪。理由如下: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6月18日《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刑法》第30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根据该解释,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公司、企业可以成为单位行贿罪的主体。而2005年10月27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增设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条款,“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显然应当视为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公司。本案程某所在的房地产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程某为法人代表,是公司的决策者,为了公司利益向他人行贿,所得利益也归属于公司。因此,程某的行贿行为应认定为单位行贿,而单位行贿的立案标准为“20万元,或者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精神,12 万元的行贿数额还达不到单位行贿罪的追诉标准。
第二种意见认为,程某的行贿行为应认定为个人行贿,构成行贿罪。理由是在家族公司或一人公司中,公司财产等于个人财产,程某行贿行为的获益最终归程某本人,程某为了个人利益,向他人行贿,符合行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行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