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是根据法律规定,行使职务上代表权的人,所以称法定代表人。简言之就是法规规定的能够代表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社会组织的负责人。社会组织具有法人资格的,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为其主要负责人,若法人机关是一个人(如私营企业),该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若法人机关为一个集体的,由该集体指定、推选的代表作法定代表人,若社会组织不具备法人资格,其主要负责人、管理人为其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该组织参加劳动争议的处理。
法定代表人与法人代表是不同的。法人代表仅指法人组织的代表,即可以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也可以法人派出的、授权的其他人员。而法定代表人,不仅限于法人组织,而是指所有社会组织依法代表该组织行使管理权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就是该组织的行为,不需要特别授权办理委托手续。
法定代表人在参加劳动争议仲裁和法院审理时,直接行使当事人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不需要办理委托授权手续,但应向仲裁机关、法院证明自己的身份。仲裁机关、法院应当审查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资格,是否有代表权。
法定代表人代表当事人参加仲裁、诉讼,就是当事人参加仲裁、诉讼。法定代表人的活动就是当事人的活动。当事人的仲裁程序上、在诉讼程序中的权利和义务,是通过法定代表人的活动实现的,但是,法定代表人只是企业、组织当事人的代表人,而不是当事人。因此,法定代表人参加仲裁、诉讼活动的法律后果,直接由当事人即企业负责,而不是由法定代表人负责。
法定代表人是可以更换的,这只是行使该组织代表权人的更换,而不是劳动争议当事人的更换,组织并没有换,因此,法定代表人的更换,并不影响仲裁、诉讼的结果,仲裁程序、诉讼程序也不必重新开始,而在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后可继续进行。而法定代表人在仲裁程序、诉讼程序中的一切仲裁、诉讼活动,只要是在其职权范围内的合法活动,对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定代表人制度,从实体法看,使社会组织方便参加各种经济、社会活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从程序法看,社会组织作为仲裁、诉讼程序中的主体,可以通过法定代表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实现当事人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法定代表人应当参加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诉讼活动,以便及时作出正确的决定。在不能参加的情况下,法定代表人可以派本组织的工作人员作为代表参加劳动争议的处理。但该代表应办理委托手续,有明确的委托权限。法定代表人或该组织也可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或者法院审理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