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立信用担保机构注册资金不得低于5000万元,其中实物不超过20%;
2.从事担保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国家发改委认可的从业资质,或具有2年以上从事金融业务的工作经历。主要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5年内无经济犯罪记录;
3.有科学、规范的风险控制制度和相应的内部风险控制机构;
7.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
相关的审批流程:
(一)设立注册资金1亿元以下的担保机构:申请人(法人、自然人)到工商部门预核名-→以经工商部门批准预核名的信用担保机构名义,向市中小企业局提出成立信用担保机构的申请-→受理→审核(中小企业处)→报委领导审批→下达批复→申请人 (二)设立注册资金一亿元以上的担保机构或跨省区经营的担保机构:申请人(法人、自然人)到工商部门预核名-→以经工商部门批准预核名的信用担保机构名义,向市中小企业局提出成立信用担保机构的申请→受理→初审(中小企业处)→报委领导签发→上报国家发改委审批→转批复(市中小企业局)→申请人需要准备的申报材料:
(一)设立注册资金1亿元以下的担保机构:申报材料均使用A4纸。 1
5.东身份证明(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简历一份。
10.员身份证明(身份证)及简历,常驻地派出所出具的5内无经济犯罪记录证明。
12.要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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