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有符合规定的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和从业人员;
(六)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或者资产负债表。
(一)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三)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在申请书内填写);
(四)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及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1份);
(七)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八)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申请书内填写)及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九)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员、监事及经理的任职文件(原件1份)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