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一房二卖应双倍赔偿购房者损失。”黑龙江金马律师事务所王思远律师认为,虽然宋女士与开发商签订认购书时,开发商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另外,双方签订的虽属认购书,但如认购书中涉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认购书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如存在开发商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房屋买受人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