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快报》报道,今年2月以来新快报记者在番禺91个业委会的调查中发现,业委会数量大幅下滑,自2007年《物权法》颁布实施之后的近百个业委会目前仅有29个还在正常运作。
调查显示,除去物业小区的业主对小区事物漠不关心、换届选举犹如把业委会推倒重来、业主认为业委会事务繁琐而无法坚持等原因外,还有一个不容忽视的原因在于一些街道办事处会同房管局在取得业委会换届主导权后,却无力有效、有序组织起新一届的业委会换届工作,导致不少原本艰难成立起来的小区业委会长期空白,最后消失。而业委会缺位导致小区物业纠纷频发,业主生活环境堪忧。
召开业主大会,选举成立业主委员会,是基于住宅小区共有物业的权属是住宅小区的全体业主。这些物权不属于街道或居委会辖区内的全体人民,也不属于辖区政府。动用这些共有物业,无论出于公益,还是出于开发利用,都必须经过业主大会这个法定程序。这项基于业权的业主自治权利是和业主专有物权的权属同时具有,是不容剥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作为居民自治组织,居委会的换届选举是在政府的派出机构——街道办事处组织指导下进行的原则,2009年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将“指导、监督、协调业委会成立”的责任也规定给街道办事处。据此,2009年下半年开始,广州市房管局将“指导、监督、协调业委会成立”的权力,全面下放到辖区内各街道办事处,并由街道干部担任业委会选举筹备组的组长。
组织人民群众开展自治工作,是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任何自治工作都不能由于政府的不作为而不能开展,人民群众的自治权利也不能因为政府工作不到位就能够被剥夺。
但是,目前许多小区却在缺失业主共有物权自治组织的情况下,共有物权长期被非业权人所占有和利用开发而牟利。街道政府无力有效、有序组织成立业委会或业委会换届,实际上就在支持着那些非法占有别人业权的行为,放纵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行为。
就讲番禺区房管局、洛浦街道办事处以关心、指导工作为名发布《告全体业主公开信》,指出:一、业委会已于2009年7月任期届满;二、原业委会委员任期届满后不得以业主委员会或业委会委员各种名义开展活动,否则所形成的决议无效,相关人员将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业委会印章交由社区居委会保管……
那么,番禺区房管局、洛浦街道办事处有没有意识到,由此而产生的一系列后果:一、原有的共有物业委托管理服务的合同,由于没有业主委员会的委托而应该同时失效;二、小区的物业公司应该立即向街道办事处移交全部物业管理服务档案;三、小区原有的物业公司应该同时撤离小区;四、小区全体业主都可以以没有共有物业委托合同而不缴纳物业管理费……
如果他们意识到这样,就不会如此轻率地发出这样一份《告全体业主公开信》!其实,他们是心里清楚得很,取消了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还是不会走,业主的物业管理费还是要交,他们的不作为就是帮了物业公司的忙!
因此,是否“有效、有序”组织起新一届的业委会换届工作,就成为我们的街道办事处是否还是“人民政府”的试金石。你们责无旁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