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杨女士不服,以物业公司缺乏服务意识,怠于提供服务为由上诉到二中院,请求不支付滞纳金,物业公司履行维修义务,赔礼道歉为由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审理查明,合同约定了物业公司的义务包含对本物业房屋的自用部位进行维护、小修、服务与管理。该公司所收物业管理费中含小修费。杨女士称其室内地漏反味严重,且多次找物业公司协商修理未果。物业公司称不清楚。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与杨女士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该合同履行。杨女士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同时虚心接受业主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服务水平。物业公司要求杨女士给付物业管理费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杨女士拖欠物业管理费虽事出有因,但以此为由拒付物业管理费没有道理。诉讼中,物业公司称不清楚杨女士两年拒交物业管理费的原因,不合情理,本院不予采信。考虑到杨女士并非无故拖欠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要求按拖欠费用的一倍由杨女士支付滞纳金,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杨女士要求物业公司赔礼道歉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杨女士室内地漏的修理问题,双方可另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