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如支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另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依据上述规定,开发商依约向购房者收取定金作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由于购房者的原因致使双方不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购房者无权要求返还定金,例如购房者要求退房等;如因开发商原因致双方不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开发商应双倍返还定金,例如开发商将房屋出售他人等。本案中,因张某看中其他房屋而要求退房,致双方不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张某系过错方,所以张某可以要求退房,但无权要求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