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一般不是合同的内容,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内容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也就是说,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也应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调解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区分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的内容是属于正常的商业宣传,还是属于房产商必须恪守、不得违反的承诺。此外,此类纠纷中双方大多没有约定房产商交付房屋不符合广告宣传时的违约金计算标准或金额,而购房人要证明其损失额又具有相当难度,故应通过调解使房产商认识到确实存在违约行为,且其相较于购房人处于优势地位,考虑到企业品牌及长期发展,妥善的方案是对购房人作出合理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