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市瞿溪路某号601-3室房屋于2000年10月登记在吴甲母亲王某某名下,王某某于2001年10月17日立下自书遗嘱规定601-3室房屋由吴 甲继承。
2:2003年12月7日,案外人万某以王某某代理人的身份与范甲、戴某某、范乙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
3:吴甲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万某提交了伪造的王某某的委托书、伪造的上海市卢湾区公证处的公证书以及原房地产权证要求法院依法判决撤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将系争房屋转移登记在范甲、戴某某、范乙名下以及颁发沪房地黄字(2003)第010588号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经过一二审,最 终法院撤销了具体行政行为。
4:范甲、戴某某、范乙于2009年1月24日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范甲、戴某某、范乙购买本市黄浦区瞿溪路某号601-3室房屋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有效,该 房屋所有权归范甲、戴某某、范乙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