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菜户营的孟女士从某开发商处购得一套商品住宅,并按合同付清了购房款,开发商也如期交了房。但由于种种原因,孟女士一直未去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也就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两年后的十月的一天,孟女士突然接到法院通知,令她限期搬出所购的房屋,原因是她并不是这套房产的合法权利人。原来开发商由于经营不善已经破产,并且在破产前悄悄把孟女士所购房产重复卖给了张先生,而张先生却及时要求开发商协助,顺利地将该房产在房管部门进行了权属登记,取得了相关的权属证书。孟女士得知此事后心急如焚,到司法所询问此事,自己能否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