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登记,由申请人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提出申请,提交申请登记材料(申请书、身份证明、产权来源证明等),并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承担提交错误、虚假的材料申请房屋登记的法律责任。
《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57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申报不实的”,“登记机关有权注销房屋权属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当事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获取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撤销原房屋登记,收回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者公告作废。”上述法律、规章规定表明:“申报不实”与“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表述相异,实质相同,都是导致房产登记错误的原因,都是撤销错误房产登记的法定事由。
对房产登记而言,申请就是申报,不实就是申请房屋登记的主体、客体、内容和形式不真实、虚假,不具有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房产登记“申报不实”,就是房产登记申请人、申请事项、申请材料虚假不真实;申请材料虚假不真实,包括申请材料的内容和形式不具有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
结论:房产登记申请人、申请事项、申请材料的内容和形式,任何一项不具有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就是虚假、不真实、申报不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