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登记申请人提供虚假资料,导致房产登记错误,损害其他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由该房产登记申请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国家赔偿法》第五条第二项关于“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和《房屋登记办法》第九十二条关于“申请人提交错误、虚假的材料申请房屋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及《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关于“抵押人隐瞒抵押的房地产存在共有、产权争议或者被查封、扣押的情况的,抵押人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就是对房地产权利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房地产权属登记的证件、资料的虚假和不实,导致房地产权属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法律规定。因此,申报不实获取房产登记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和房产登记被撤销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