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的租赁合同一般内容包括:租赁房屋的位置(房产证号)、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房屋的维修等条款。
在房屋的租赁期限上,分为定期租赁合同和不定期租赁合同。有些房屋租赁合同只约定了起租时间,没有约定终止时间,这就是不定期租赁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的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房屋租赁合同明确约定了租赁期限的,这就是定期租赁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签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定期租赁合同出租方要求提前终止合同收回房屋的,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到期后,未经续订,承租方未能及时腾退房屋的,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