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及理由:原告与被告及被告的合伙人何****在2009年6月14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原告将座落于太阳桥亚华大市场A2栋****房出租给他们用于教学场地。合同签订一个月后,被告的合伙人何****退出,由被告一人承租使用。该合同约定:租赁期为五年,自2009年7月1日至2014年7月1日止;第一年月租金为1500元,第二年至第三年月租金为1700元,第四年至五年月租金为2000元;按季度交纳租金,提前一个月交纳;承租方向出租方交纳押金5000元。合同还约定:承租人不按时缴纳租金,拖欠租金壹个月的,出租人可以终止合同,押金不退,收回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