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并到期归还房屋的行为。其特点:
(1)房屋租赁是一种契约行为。房屋租赁是平等主体之间明确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房地产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办法》第九条规定:房屋租赁必须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根据上述规定,房屋租赁必须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权利义务。
房屋租赁合同是要式民事法律行为,所以房屋租赁行为是一种契约行为,契约是人民法院审理房屋租赁纠纷案件、事实、分清责任,最终作出裁决的重要依据。
(2)房屋租赁是双务有偿合同。根据《房地产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房屋租赁中的出租人有义务根据合同的约定,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并负有修缮的义务,同时亨有向承租人收取约定租金的权利;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提供房屋给己使用的权利,同时必须向出租人支付约定租金,维护房屋的义务。由此可见,房屋租赁是双务有偿合同。
(3)房屋租赁所有权的保留性。房屋租赁中出租人将自己所有的房屋在一定期限内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内对所承租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及有限收益权。租赁期间,所有权与使用权暂时分离,所有权的权属未发生变更,但在租赁期间内,承租人无权处分房屋的所有权,所有权人要处分房屋所有权,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房屋租赁中房屋所有权的不转移性,称之为所有权的保留性。
(4)有限的收益权。《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征得出租人同意,可以将承租的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出租人可以从转租中获得收益。从以上的规定得出:承租人在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后,可能将所承租的房屋转租给他人,并可以从中获得收益。而这种收益,其一,受出租人是否同意转租所限。其二,这种从转租中获得收益的数额是有限的。
(5)房屋租赁标的物的特定性。房屋租赁中的标的物房屋是特定物,房屋租赁不仅标的物房屋是特定的,最主要的是指房屋作为不动产物权,具有不动产所有权的性质,这是房屋租凭不同于其他租赁的主要区别。另外,承租人在合同终止后,必须将房屋完好无损的归还出租人,出租人与承租人约定的租赁期间亦具有特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