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某公司为了开发一个项目,急需一笔资金。他们决定把另一处正在建造的办公楼作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通过实地考察看到该建筑尚未竣工,迟迟没有同意。那么,正在建造的建筑可以抵押吗?
案例解析:人们往往有一种习惯性思维,认为正在建造的建筑物,由于权利归属尚未确定或者建筑物尚未成型,不能作为抵押物提供担保,这种思维方式恰恰束缚了这些建筑有效地发挥潜在作用。
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在建工程是符合抵押物条件的,所以说只要是抵押人有处分权的在建工程就能抵押。在建工程作抵押必须符合三个条件:第一,抵押设立的目的是为了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的资金,并且只能向银行贷款;第二,抵押人取得合法的在建工程土地使用权,并且将土地使用权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一并抵押;第三,在建工程作抵押必须办理抵押登记,登记是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的必备条件,不登记抵押权就没有设立,债权人就不能取得抵押权。
就本案来看,该公司用正在建造的办公楼作为抵押物是可以的,但需要注意的是,银行在给该公司贷款之前一定要调查清楚上述三个条件是否符合。
适用条款:《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第一百八十七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