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受人购买房屋后,如以该房屋设定抵押进行借贷的,通常产生三层法律关系,即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借贷合同关系、房屋抵押合同关系。若当事人以房屋买卖无效为由主张抵押无效,调解时应注意:借贷合同与提供担保的抵押合同构成主从合同关系,而买卖合同与抵押合同不形成主从合同关系。如房屋买卖合同存在无效因素,买受人设定房屋抵押权则成为无处分权人,抵押权人可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抵押权。因此调解时,应考察抵押权人设定抵押权时是否善意并支付合理对价,以及是否办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等要素。如果抵押权人对房屋登记产生信赖,一般情况下可确认其善意,但有证据证明抵押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抵押物的权利存在瑕疵的除外。具体可结合抵押权人是否知道抵押人对抵押物无权处分、交易是否符合习惯等方面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