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房地产抵押价格应当是未来贷款到期偿还时的变现价格,必须考虑贷款存续期间房地产市场的风险对抵押物的影响。
第二,影响房地产价格的因素除了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房地产制度、政策以及城市规划等宏观因素外,还包括房地产的区位、利用方式、预期收益、建筑物质量等微观因素。在对这些因素进行分析和测算的时候,应当遵循保守性原则。例如,在住宅区附近建设工厂或不利于居住的其他设施时,会降低抵押房地产的预期价值。
第三,金融机构在贷款合同到期后如无法收回资金,就会尽快将抵押房地产强制性拍卖或出售变现。但是,抵押物所能实现的价格一般都低于正常的市场价格水平,这是因为:首先,在实践中处置抵押标的物绝大部分都是通过拍卖的方式来实现的,拍卖不能讨价还价。而房地产恰恰具有价值量大的特点,使一部分有购买意向的人由于顾虑投资风险而放弃了购买的机会。同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后,不投资建设不得抵押土地;一经建设后,房和地要共同抵押。如果购买者希望改变原有的用途,就涉及到土地用途变更登记和补交出让金差额的问题。所以某一类型的房地产只适合于一部分特定的购买者,需求量小,房地产价格自然偏低。其次,不仅大宗的房地产因为价值量大而变现困难,整体房地产分割抵押后的变现能力也相对较低。比如一宗土地上的建筑物连同占用的土地分割抵押给几个银行,局部分割和整体处理必然互相制约,大大降低了抵押物的变现能力。最后,用途差异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房地产的变现能力,通常商业和居住用途的房地产较工业用房地产在拍卖时更易接近当时正常的市场价格水平。
第四,根据《担保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由于存在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等因素的不确定性造成的信贷风险,抵押价格应当是房地产变现价格扣除拍卖或出售后卖方需向国家缴纳的税费、贷款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房地产变现所需的诉讼费、评估费、拍卖费等费用后的余额。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我国虽然已经实行了多年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仍有许多土地还是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条规定:“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遵照这一法规,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其抵押价格还应再扣除应缴政府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