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抵押,抵押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抵押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三)抵押房地产的处所、名称、状况、建筑面积、用地面积以及四至等;
(五)抵押房地产的占用管理人、占用管理方式、占用管理责任以及意外损毁、灭失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以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的,须提交生效的预购房屋合同。
第二十八条 以在建工程抵押的,抵押合同还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
(二)已交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需交纳的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
第二十九条 抵押权人要求抵押房地产保险的,以及要求在房地产抵押后 限制抵押人出租、转让抵押房地产或者改变抵押房地产用途的,抵押当事人应当在抵押合同中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