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真正大规模的城市扩张和旧城改造, 房屋拆迁问题也随着而来,且愈演愈烈,引起了各界关注,全国各地的拆迁折射出来的问题或许可以用“问题多多积怨深深”来概括。全国各地陆续发生的拆迁事件表明,拆迁问题已到了不得不解决的时候了。
从法律上,国家对公民的房屋和土地的使用权是如何进行界定的?国家对公民的房屋和土地使用权的法律界定相当宽泛:比如《宪法》、《民法通则》、《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相当数量的其他法律、规章及政策,均对保护公民私有房屋和土地使用权作了明确的规定。
而事实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在制定对房屋所有权变化的现状上反映并不充分。原来的房屋绝大部分都是单位的公房,其所有权归国家,现在绝大部分住宅的房屋所有权变成了个人的,显然现有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还有进一步修改的必要。
目前全国各地强制拆迁公民合法私有房屋的主要依据是国务院制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可让人不解的是为什么国务院颁布了该《条例》,还不能有效遏止和解决房屋拆迁纠纷,反而是愈演愈烈呢?这只能让人得出这样的结论:2001年修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存在问题!
“《条例》中存在的最大问题是行政干预过多。”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所长陈更生在接受采访时说。
北京晟智律师事物所律师王晓涛对国务院制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下称《条例》)也有质疑。他认为《条例》中有关强制拆迁的规定本身严重违反《宪法》及《立法法》,按照《立法法》第8条规定,涉及对民事基本权利及财产权利的调整只能由基本法律调整。而根据《宪法》第62条之规定,基本法律的制订主体只能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此看来,《条例》中有关强制拆迁的规定是立法权的严重越位,甚至是滥用。
是否有必要出台一部《拆迁法》来促使拆迁行为的规范呢?陈更生认为,拆迁存在的很多问题,并不是出台一部《拆迁法》就能解决的,关键的是我们用什么原则、理念、机制来解决拆迁问题。否则,即便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上升到法律的地位,也只可能造成干打雷不下雨的局面。
首先,强制拆迁公民合法私有房屋根本没有基本法律依据可循。相反,却有保护公民合法私有房屋权益的《宪法》及诸多基本法律依据。例如,《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按《宪法》、基本民事法律及专门法律规范,强制拆迁只能强制被拆迁人依法履行自己与拆迁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形成的具有强制约束力的协议义务。北京市目前实际上是在强制被拆迁人与拆迁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方面发挥法外作用。开发商取得的危改资格只是取得了依法与危房所有人订立合同的资格,而法律并未将开发商在此类关系中的买卖合同订立作为特殊主体去界定。
更让人欣慰的是这方面的问题已经引起党中央、国务院、中纪委等有关部门的重视,并决心对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加大查处和打击力度。不久前,建设部副部长刘志峰表示,要对违规拆迁行为及其腐败分子严查不怠。
在诸多拆迁纠纷中,可以看到,政府或多或少的都起了作用。那么在拆迁中,政府究竟应该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呢?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有的地方的拆迁办公室,看上去是一个行使政府权力的机构,摇身一变马上又变成为直接的拆迁人。一套班子,两块牌子,这种定位上的不清楚,再加上在拆迁运作中,有的拆迁行为笼罩上一层社会公共利益的外壳,瞬时变得很冠冕堂皇。这种做法不但损害了老百姓的利益,也使得现在的矛盾越来越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