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和李某于2006年结婚,婚后两人居住在陈某婚前购买的房屋内。2007年,该房屋拆迁,陈某获得房屋拆迁补偿款30万元。一年后,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双方对30万房屋拆迁补偿款争论不休。
陈某认为,房子是自己婚前购买的,所以拆迁款应属于个人财产。而李某认为,拆迁款是他们结婚后获得的,所以应为夫妻共同财产。陈某想了解,哪种说法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本案中,陈某与李某共同居住的房屋是陈某婚前自行购买的,属于个人婚前财产。
房屋拆迁后的30万元补偿款不是他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收入,而对陈某的经济补偿只是将他的房产转化成为了货币形式。因此,30万房屋拆迁补偿款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属于陈某的个人财产。
引用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