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住宅小区的各种纠纷中,业主委员会可以成为矛盾解决的缓冲区,也是解决问题较为客观的第三方。在涉诉案件中,充分发挥业主委员会的作用完全符合司法为民、案结事了的要求。
1、在涉及房屋质量纠纷的案件中,业主委员会可以起到缓冲的作用。房屋质量容易导致群体性诉讼,诉讼可能涉及评估、鉴定等因素而复杂化。任何一个地方的疏漏都会影响案件的审理和住宅小区的稳定。因此,业主委员会可以集中业主的意见,以几个有代表性的业主情况予以诉讼,涉及诉讼中的评估、鉴定等问题可以听取业主的意见,对于诉讼结果一般适用业主,业主委员会根据诉讼结果与开发商务实的谈判去解决问题,从而避免群体性诉讼的发生,减少不必要的不稳定因素。
2、在供用热力纠纷中,业主委员会可以对房屋温度的实际情况予以确认。供用热力纠纷案件的主要矛盾在于供暖温度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而供用热力纠纷案件几乎全部在非供暖时间诉讼,法官是无法确切了解供暖温度的实际情况,只能凭双方举证证明,而供暖温度不达标的举证责任在业主。而业主委员会可以在供暖季随物业公司测量实际供暖温度,并予以及时证明,诉讼时以此作为定案的重要证据,对于双方都是足以信服,避免矛盾在法庭的进一步激化。
3、在物业管理纠纷中,业主委员会不仅仅促进物业公司的经营行为,也是敦促业主履行交费义务的重要因素。根据《条例》的规定,业主委员会有在解聘物业公司中的重大作用。对于物业公司而言,业主委员会的意见要比个别业主的意见重要的多,可行性也强。关于物业费问题,可以避免个别业主与物业公司矛盾的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