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们在审理物业纠纷案件中看到,95%以上的业主状告物业公司案件中,业主委员会均无任何的作为,看不到业主委员会在为业主们合法权益保护上的功效,对物业管理上出现问题置若罔闻。
业主委员会是在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小区内产权人、使用人选成的代表组成,代表和维护产权人、使用人合法权益的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有权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者,与之订立合同,审定物业公司报送的物业管理服务计划,财务预、决算,听取业主们意见与建议。在法官们审理的案件里,不少纠纷涉及到业主委员会职能作用。因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缺乏对物业公司管理服务监督机制,致使物业公司只顾收取费用,不积极、全面地履行管理行为。如某物业公司状告 30余户业主拖欠物业费案。经庭审查证,纠纷起因是物业公司在春节放假期间,因雇用保洁员大多回家探亲,十余天小区内没人清扫垃圾,卫生环境极差,业主们才拒不交纳保洁费的。法官们判决业主们在扣减了部分保洁费后补交。要根本解决此案纠纷,应尽快成立业主委员会,发挥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作用,由其向物业公司提出限期改正意见,逾期可辞去物业公司的管理服务活动。
居住小区不成立业主委员会,对某些应当协商定价的收费项目无法确定。如对小区生活用热水价格,根据市物价局的通知,生活热水价格原则应由供应者与用户协商而制订。若未建业主委员会,热水价格无从协议,而业主们又认为物业公司单方定价偏高,供水时冷时热,拒不交费形成纠纷。
在住房走向商品化、社会化之后,建立专业化物业管理模式是必然的选择,加大物业管理的立法力度,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是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