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屈”,在黑市上高价换回美元去交纳物业管理费,为此,李先生陷入“钱”的烦恼中。
为什么物业公司非要为难李先生呢?这里真正的目的,在于物业公司的投机取巧。他们虽然有合法批文和经物价局批准的收费项目,却以是境外公司为由折算成美元,而那些没有美元的住户就成了他们的牺性品,而且这个折算比价由他们掌握,波动值都成为他们牟取非法所得的工具。
在我国,物业管理收费究竟能不能以美元等外币为结算单位呢?答案是不能。因为这样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外汇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于1994年6月17日颁布的《涉外价格和收费标价、计价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境内机构(包括境内 所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在境内涉外经营活动中,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对价格和收费,均实行以人民币明码标价和计价结算。”
199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3号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6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
上述法规已经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应实行以人民币标价和计价结算,禁止外币流通,也不准以外币计价结算。而现在一些境外物业管理公司竟在境内以美元标价,甚至以美元计价结算,显然是与外汇管理法规相冲突的。
所以李先生遇到的这家物业管理公司以美元收费是不合法的,是他们为了牟取不当利益给消费者设置的一个陷阱。
李先生应尽快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不要让人民币再受“委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