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修一个下水道堵塞问题,业主常常要往小区物业跑个三四回。”张耘以切身体会向有关部门建议,建立一个电子化的“物业管理信息系统”,将业主每次报修的时间、项目、解决情况全部输入系统,检索起来一目了然,也可以为日后一旦出现纠纷提供依据。
“改变物业公司目前良莠不齐、管理滞后的现状,必须靠物业公司信用体系。”李幸福委员指出,如果能在物业行业建立信用等级制度,业主委员会在选择物业公司时就可以通过查看该公司的信用等级评价,来决定聘用哪一家企业。这样依靠市场选择将自然淘汰信用不佳的小公司,扶持资质信用良好的物业企业。
任学良委员认为,物业管理企业应是劳务性质的企业,以出卖劳务服务换取劳务费用,由于物业公司的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都非投资人,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其收入应仅限于劳动报酬。因此居民小区物业管理企业应该是零利润的企业,业主的投入仅限于物业管理人员的劳务费用和物业管理所需的其它成本以及国家税收等。
“很多业主处理物业矛盾都是采取拒缴物业费的方式,我认为未缴纳物业费的业主根本就没有发言权。”政协委员刘耀威发表自己观点时,坦率表示这可能会有些“伤众”,但他坚持认为,没有按时缴纳物业费的业主实际上侵占了其他业主的利益,因为电梯、绿化、保安等各项依靠物业费支持的公共服务他们仍在享受,这就等于是占了按时缴费业主的“便宜”,“这种做法无论在舆论和司法上都不应得到支持。只有缴纳了物业费之后,才具备正当的资格与物业公司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