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1 制度文件发行对象以相关负责单位为准,发行份数依部实际需要决定。
5.5.2体系管理部依各项制度运作的相关对象需求份数复印后再于文件首页上盖红色“文件发行章”章后发行。公司内不得使用盖有“文件发行章”的文件复印件,一经发现立即由文件管理员销毁,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5.5.3 接收部门保管人或其代理人接收制度文件后应在《文件分发签收记录表》上签收(签名或盖章均可,若属再版及签收时,须先将旧版文件缴回文件管理员再签收)。文件管理员再将其附于原案正本内文之前。
5.5.4如属再版发行者,应同时将旧版文件收回销毁,并定期制作《制度文件收回销毁记录表》。但文件管理员应将原修改草案存档并加盖“作废章”。如因原使用单位有实际需要留作参考时,该文件可不用收回,但需由管制中心于文件明显处加盖“作废章”表示,该文件不受控。
5.5.5 公司人员在对内或对外活动中,涉及有关文件需要参考时,应填写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文件发放时,加盖“参考章”,发放后文件不受控。给认证机构之文件应纳入受控文件管制。
5.5.6 各项制度执行单位主管,应负责监督执行的责任,确实按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