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所以发生如此巨大的变化,马某的依据就是我国于2004年5月1日起正式开始实施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人身损害司法解释》),此解释中,对于死亡的赔偿标准有了大幅度的提高。对于物流公司蛮横的态度,马某说她决心“要用法律来给对方上一课”。
从9万多到11万元,再涨到了30万元,物流公司在法庭上称这是“恶意诉讼、漫天要价”,然而法院却并不这样看。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交警部门的分析认定,李大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其事发时从事的是职务行为,应由其所在单位即物流公司承担民事责任。马某撤诉后,她的女儿对物流公司的诉讼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为合法。由于案件是2004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所以应当适用《人身损害司法解释》。为此,按照2003年度江苏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以20年计,被告应赔偿的死亡赔偿金为185240元;精神抚慰金为10万元。
在审理中,法院组织双方多次调解,原告表示愿意调解,赔偿数额为20万元,但是被告仍然不能接受。2004年7月,栖霞区法院迈皋桥法庭判决物流公司赔偿原告误工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0余万元。
一审判决后,物流公司不服,提出了上诉。二审法院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马某表示愿意接受25万元的赔偿,然而物流公司不同意。2004年11月,南京中院依法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判决生效后,因物流公司没有在限定的时间内给付赔偿款,受害人家属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近日,法院从物流公司已被冻结的账户上将30万余元划了出来,全部执行到位。
栖霞区法院迈皋桥法庭庭长曹小勇是审理此案的法官。对于此案,他说,《人身损害司法解释》把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调整为“人均可支配收入”,较之过去的赔偿标准,在赔偿参数上有了明显的提高。另外,赔偿年限由过去的10年提高为20年,比过去延长1倍,实际死亡赔偿金额已经超过过去的1倍多。“这个司法解释的出台,确保了受害人的损失能够得到最大限度地补偿,体现了人权越来越受到重视这样一个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