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作为被保险人就其托运的200桶水杨酸甲酯(METHYL SALICYLATE BP98)及40桶安塞蜜(ACESULFAME K FCC-IV) 向被申请人投保了海运一切险及战争险,货物从中国上海港运往GUATEMALA CITY。被申请人于2003年8月1日和8月8日分别向申请人签发了编号为1101200020203001197、1101200020203001236两份货物运输保险单,保险金额分别为美元8,344元及美元10,054元,共计美元18,398元,承保条件为PICC一切险和战争险。上述货物在被运往目的港GUATEMALA CITY的仓库途中被武装劫持造成货物提货不着。申请人根据两份保单向被申请人提出索赔,请求被申请人支付保险赔偿金美元18,398元,被申请人拒赔。由此,申请人提起仲裁,请求被申请人支付上述保险赔偿金并承担本案仲裁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