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规定了从事电子商务活动时,不得实施的损害电子商务信用评价的行为。
其中包括,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有偿或者以其他条件换取有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者他人提升商业信誉;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损害他人商业信誉;骚扰或者威胁交易对方,迫使其违背意愿作出、修改、删除商品或服务评价;篡改或者选择性披露信用评价记录;发布不实信用评价信息。
如果违反上述规定,将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营业执照,并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草案规定,从事电子商务活动,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域名主体部分、网页名称、网页等知名商业标识相同或者近似的商业标识,误导公众,导致市场混淆。不得利用服务协议等手段,限制交易、滥收费用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也不得攻击或者入侵其他经营者的网络系统、恶意访问、拦截、篡改其他经营者的网络店铺,影响正常经营活动。
违反上述规定者,将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薛军说,信用评价是电商领域比较突出的问题,因此需要作出一些比较明确具体的规定。
至于处罚的程度,还是会和行为的性质、危害性相适应,“程度比较适中”,因为现在很多电商企业体量都很大,50万元不是很大的数字。但处罚不是目的,更重要的是处罚的功能,是要让违规企业能够改正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