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电子商务企业资格自证书颁发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核申请,逾期不参加复核或复核不合格的,其电子商务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第十条 电子商务企业复核条件参照本办法第五条执行。申请复核的电子商务企业须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三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一)《湖南省电子商务企业复核申请表》(附件2)。
(三)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主营业务业绩材料的复印件。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电子商务企业需根据《湖南省电子商务统计制度》规定,按照省、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要求及时报送电子商务统计报表。连续2个季度未提供报表或未提供年度报表的企业,取消其电子商务企业资格,停止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经认定的电子商务企业必须守法诚信经营,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在网站明显处标注投诉电话和邮箱。一经发现在经营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经核实后取消其电子商务企业资格,停止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经认定的电子商务企业发生调整、分立、合并、重组等变更情况时,须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部门办理变更认定或重新申报手续。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变更认定的,取消其电子商务企业资格,停止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经查明企业在申请电子商务企业认定时提供虚假材料及内容的,中止其认定申请;已认定的,撤销其电子商务企业资格,并予以通报,同时追回已享受税收优惠、政府资金支持款项;主管部门3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