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订立传统合同的过程中, 合同双方可以通过各种途径直接或间接地了解对方当事人的相关情况并确定合同当事人, 但在无法面对面进行交易的电子商务活动中情况则有所不同。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今天, 加入网络唯一的限制是技术和设备, 其进入不受任何社会身份的限制, 从而造成网络社会主体的复杂性。这就使得当事人不可能像在传交易条件下那样对相对人进行考察以判定其真实身份。这也可能导致无权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等情况的发生。鉴于此, 采用电子签名的方法来解决这一问题得到了世界各国的认可。但由于电子签名往往与复杂的认证机制联系在一起, 而且其中又涉及不断变化的电子信息技术,所以这一问题并未因电子签名的出现而得到很好的解决。
在传统的面对面交易中, 当事人一方往往仅凭直观感觉就能判断他的交易对方是未成年人还是精神失常者。由于任何合同都是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基础, 并以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为目的, 因此, 行为人就必须具备正确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独立表达自己的意思的能力。然而, 在电子合同订立的过程中, 当事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确认具有相当的难度, 增加了对当事人意思表示上认定的困难程度, 最终影响到合同的效力。
除了对当事人缔约能力的判断和意思表示的认定外, 合同的合法性也是影响合同效力的一个主要因素。由于当前我国网络立法上制度的不健全, 因此在对电子商务的规范上存在着诸多缺陷, 这使得许多不合法的合同交易行为频繁发生, 也影响了人们对电子合同效力的信任。有效的电子合同,首先应该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在形式上也应当具备法律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