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目前而言,在我国,要使CNNIC机制同司法途径实现更好的衔接,从而有效解决涉及域名的争议,比较现实且可行的办法是,将《办法》上升到法律的层面,并对其相关规定进行修改,明确将“或裁或诉”和“一裁终局”的做法引入该机制之中,使其指定或认可的组织成为除法院和其他仲裁机构之外的、有权就域名争议做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终局裁决的专门机构。亦即规定,当事人达成书面协议将域名争议提交CNNIC指定的机构裁决,一方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但裁决协议无效的除外;没有裁决协议,一方书面申请裁决的,裁决机构可以受理,被投诉人有权选择是否接受机构管辖,一旦被投诉人书面表示接受机构管辖,则双方当事人均不得再另行向法院起诉。在此基础上,应允许法院对该专门机构解决域名争议的管辖权、裁决程序和裁决决议进行司法审查亦尤为必要。
此外,我国相关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等还应积极加强该领域的国际合作,以推动全球性的域名争议管辖和解决机制的不断完善,进而在全球范围内实现对域名争议的有效解决。
[1] 贾静著:《知识产权在网络及电子商务中的法律保护研究》,山东大学出版社,2007年12月第1版,第151页。
[2] See Rules for Uniform Domain Name Dispute Resolution Policy,art.3& art.18.
[3] 参见薛虹:《全球性统一域名纠纷处理机制》,载http://www.gsrtvu.edu.cn/library/·¨?é·¨1?/LWJC/MSF/1012.htm,2009年12月14日访问。
[4] 杜文娟主编:《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北京工业大学出版社,2003年8月第1版,第391页。
[5] See Rules for Uniform Domain Name Dispute Resolution Policy,art.1.
[6] 参见杜文娟主编:《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北京工业大学出版社,2003年8月第1版,第390页;同时参见www.icann.org/udrp/approved-providers.htm,2009年12月14日访问。
[7] 参见杜文娟主编:《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北京工业大学出版社,2003年8月第1版,第390页。
[8] 参见徐家力:《知识产权在网络及电子商务中的保护》,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1月第1版,第162—16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