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尚公司称,2007年7月中旬,公司专门派由律师和公证人员组成的维权小组,到福州多家网吧用相机和DV机取证其播放盗版影视作品牟利的事实。
福州市中级法院近日对其中部分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构成侵权,侵权网吧被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支付数万元赔偿金。
福建省文化厅文化市场处处长黄锡斌告诉记者,近年来,通过互联网非法传播电影、音乐、软件、图书、音像、游戏、动画等作品以及展览、比赛等种种侵害著作权的违法行为呈多发态势。不法分子利用现行相关法律、政策的不完善和政府管理部门技术、人力有限等条件,建立大量未经审批、备案的网站,以“提供音乐、游戏、影视下载”、“在线观看电影”、“手机音乐下载”等名义,非法传播他人作品牟利。
此外,以知名商标抢注域名提高点击率,私自架设服务器,外挂软件程序,擅自利用互联网从事网络游戏经营,利用博客、论坛、邮件等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等形式的网络侵权行为也屡见不鲜。
朱贵昌介绍介绍,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不同于传统的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查处该类案件面临不少困难,具体表现为:
网络知识产权侵权作案成本低。成立所谓的“贸易公司”注册资本不高,有的不法分子甚至不去工商部门注册,以低廉价格租用办公地点,购买几部电脑、添置几台办公桌、在网上申请一个网址,再聘请几名业务员就可着手实施此类犯罪。
作案手段隐蔽,取证难度大。由于此类犯罪大多是在网上进行交易的,大量证据是发生在互联网上。而网络证据由于其时间短、易丢失难保存和资料不全、虚假性、跨区域等特点。另一方面由于不法分子文化程度较高,具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他们往往居无定所,一般会选择偏僻的地方作为其办公地点,并频繁更换,特别是有些“网络贸易公司”聘请的业务员在一公司骗取客户钱财后就会跳槽到另一公司继续进行行骗,流动性大,使公安机关查处此类犯罪难度大。
社会危害性大,涉及面广。互联网消除了空间距离,违法犯罪后果跨地域、跨国界是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特点,近年来,福建发生多起不法分子通过网上购物诈骗外国消费者案件。
福建警方及省文化厅相关部门负责人提出,在当前网络经济犯罪问题日益突出态势下,相关立法部门应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该类犯罪的惩戒力度。他们建议,建立完善事前监管、事后协作打击机制,有效遏制该类犯罪。
加大对互联网的监管力度。朱贵昌说,当前,不少打着“超低价销售”、“外贸产品专销”等旗号的专门从事贸易的网站在网络上随处可见,这些网站往往发布各种品侵权产品信息,以超低价格为诱饵诱骗消费者,引诱消费者进行购买,待消费者款汇后收到货物时发现为时已晚。所以相关职能部门应建立严格的网站审查机制,对各种有问题的网站进行严密的监控和追踪,对不良网站更应及时查处、注销,并在原地址上予以公布,杜绝此类犯罪的源头。
积极构建诚信息体系建设,建设文明网络。宣传、文化等职能部门应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公众发现此类犯罪的能力和做诚信网民的自觉性,推动中国诚信网络社会的形成,让网络贸易经济犯罪无立足之地。
建立健全协作机制,充分发挥整体作战效能。探索建立全国统一网络案件报警系统,建立国家网络犯罪信息共享库,加强协作配合,将侦查手段和网络侦查手段相结合,将普通刑事诈骗和网络诈骗相结合,将现实经济侦查经验与网络知识相结合,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信息、手段等职能作用;建立公安机关与金融、工商、信息产业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各部门相互之间应加大预警信息沟通和可疑信息备案交流制度,长时间地建立一套完整的,涉及部门职能、经济预报、犯罪动态、法律宣传的互联网联动系统,使各部门能在短时间内掌握最新动态,以有效预防和打击此类经济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