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微博用户激增,越来越多的人使用并参与到微博互动中,由此,涉及微博用户的著作权保护已成为司法实践中不容回避的问题。
对于微博使用者创作的图片类微博,绝大多数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摄影作品或美术作品,这点争议不大。争议较大的是文字类微博。
要确定微博文字是否受法律保护,主要的判断依据是该微博是否具有独创性。比如“我很开心”“今天天气真好”等随手发的晒心情、晒生活的微博,并没有体现作者的智力创造过程或是独特思想,因此并不具有独创性,而经过作者字斟句酌创作的笑话、段子或是微小说、散文,能体现作者的智力创造过程,则应当认为具有独创性,理应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如果严格按照著作权法规定,每一次未经作者同意的转发都会构成侵权。可如果每次转发需事先征求著作权人同意,又会使微博失去存在意义。
微博作为即时交互平台,具有即时更新、无限转载、自由传播和分享的特征。用户通过微博平台发布信息,即可推定其本意是希望该信息广泛传播,而转发正是信息传播扩散的最主要手段。因此,处理这类纠纷可以参照著作权法关于作品“合理使用”的规定,只要是出于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等目的,且不用于营利,并注明出处或提供相应链接,则一般不构成侵犯微博作者的著作权。除非原作者在微博中已明确声明未经许可禁止转载。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今起施行。
规定中,对于网络侵权,法院可责令网络服务商提供个人信息锁定侵权者。此外,规定对于“转发”侵权也进行了回答。规定第15条明确:雇佣、组织、教唆或者帮助他人发布、转发网络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被侵权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引用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