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理论界学者对电子证据定位问题的争论远比立法层面热烈可谓众说纷纭其代表性观点主要有书证说、视听资料说、物证说、混合证据说、鉴定结论说、独立证据说六种。其中物证说、鉴定结论说因存在较大的理论缺陷支持者越来越少。
第一书证说。该观点是由民事证据推广到刑事证据中来的其认为:
1、电子证据和书证一样都是以某种方式将信息内容记载在某种载体上。
2、电子证据也是以其所记载的内容和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
3、国际电子商务立法上已经在尝试用功能等价原则将电子证据纳入到书面形式中去。
1、电子证据的信息是以某种非文字符号的形式储存在非纸质介质上同视听资料的存在方式相同。
2、电子证据可处理为“可读形式”和“可听形式”这一点又同视听资料类似。
3、电子证据同视听资料一样需要通过一定的工具和手段才能转化为“可读形式”和“可听形式”。
4、两者的原件和复件均没有区别。
其三混合证据说。该观点认为电子证据既不单纯属于某一传统证据类型也不能单列为一种新型证据而应该是若干传统证据类型的组合。混合证据说又可分为两种:一种观点认为电子证据视其具体情况可分别认定为书证、视听资料、勘验检查笔录与鉴定结论四类;[5]另一观点则认为电子证据是传统证据的演变形式相应地电子证据可分为电子物证、电子书证、电子视听资料、电子当事人陈述、关于电子证据的鉴定结论以及电子勘验检查笔录七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