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们综合一下历年来自不同渠道的关于要否实施网络实名制的网络调查,还会发现否定的声音一般是占上风的,这也难怪,毕竟被人肉搜索的人在网民中还是少数中的少数。那么,怎么看待这样一些争议及网络实名制本身呢?是否我们也应像韩国一样力推网络实名制,如果实施网络实名制,又需要把握一些什么样的策略呢?
在标榜变化和多样性、个性化与自由的互联网世界,没有百分之百没有争议的事情,实施网络实名制更是如此,争议永远存在而且一定相当激烈。是否及如何实施网络实名制是考验各国执政者应对信息网络社会挑战的一个紧迫而艰巨的命题,不仅需要智慧、耐心和魄力,更需要充分的研究和论证,拿出最能够兼顾互联网治理和发展的解决方案来。
对于网络实名制,我的五个基本判断是:
首先,网络实名制是网络法制化、规范化的大势所趋。网络实名制是网络法制化的基础和保障,所有法制的前提都是法律主体的明确,所有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的落脚点也都必然是真实可查的主体,没有主体身份的明确,再完美的法律制度设计和法律条文都只能是空中楼阁。所以,毫不夸张地说,网络实名制一定是互联网法制的基础和前提。
从这个角度看,我们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国第一部电子商务法律基本都是以身份实名为主要目的的电子签名法了。
不过,在此还需要进一步强调的是:我这里说的实名制既不是全盘的实名制,也不是强制的实名制,更不是前台的实名制。
有时我们在北京的大街上开车,会见到个别遮挡车牌号尾号的汽车,其逃避管制和责任的意图昭然若揭。也就是说,不怕承担责任的人是不惧怕实名制的,反之,不想承担责任的人往往喜欢非实名制,而意欲违法犯罪的人更是活生生地把实名制匿名化。匿名化藏污纳垢的本性可见一斑。如果做一个有些夸大的比喻,那么,现在匿名化的互联网就好比大家都不挂牌照的汽车,天马行空的自由与宽松背后是不断塞车、刮蹭甚至发生恶性交通事故而无人承担责任的巨大代价。当然,我也不主张把互联网上所有的“车子”都挂上“车牌”,还是要采取自愿的原则,至少要让我们看到有“车牌”的“车子”,乘坐哪种车让用户自己去选择,而那些没有“车牌”的“车子”也允许其上路,但要严格“限行”和“限速”!
我国的互联网正在由娱乐型互联网、信息型互联网更多地向消费型、生产型和社区型互联网转变,网民也在逐步发展为网友和网商,所有这些进程深层次反映的都是赋予了网民更大的权利和主动性、互动性,也更加紧密地把网上与网下的生产、经营、消费、工作、教育、医疗等结合起来。权利愈大、义务和责任愈大;网上网下结合愈紧密,对社会经济政治的影响也必然愈大,更需要规范和治理。而所有规范、治理与落实义务、责任的前提都是落实主体的身份。
第二,实施网络实名制不可“一刀切”、一蹴而就。笼统地讲网络实名制没有意义,也非常容易引发质疑和争议,也是各种调查得出多数网民反对网络实名制的主要原因。网络应用的最主要特点就是多样性,包括产品和服务的多样性、快速更新换代、用户需求个性化、分散化等特点,其所牵扯的权利与权利、权利与义务的冲突和不平衡也必然是纷繁复杂的,所以网络实名制的推广切不可“一刀切”、一蹴而就。
网络实名制是一个系统工程,包括很多子集,基本可分两大类:基础层实名和应用层实名。基础层实名包括:电子邮箱实名、用户名实名、账号实名、即时通讯工具实名、网站实名、域名实名等;而应用层实名又包括交易实名(包括卖家实名、买家实名)、发表文章实名、论坛发言实名、QQ群管理员实名、博客实名、支付实名、网游实名、婚介交友实名等等。
其实这里面大家最关心的或者说是矛盾最集中的领域,只是论坛发言实名和博客实名等,这一领域的风吹草动极易引起网民的关注,而多数人也错误地把网络实名制等同于论坛和博客的实名制,等同于对网民言论的打压和管制。所以,实施网络实名制应从基础层实名和大家比较容易接受或条件比较成熟的应用层实名入手,如网上交易中的卖家实名、支付实名、网游实名、婚介交友实名等,取得更多网民的理解和认可后,再在自愿的基础上逐步引导更广泛领域的实名化应用。
第三,实名制网络与匿名制网络一定是并存的。就像现实生活中买一般的东西也非实名一样,我并不赞成全盘的实名化。也就是说,实名化网络与匿名化网络可以并存。在此基础上,利用市场机制优胜劣汰,引导实名化网络的扩展。比如,你可以办一个非实名的论坛,我也可以办一个实名的论坛,当然开始你的人气可能是比我的论坛高,但由于我的论坛可以找到责任人,我作为主办者的法律责任一定是相对较轻的,其上的言论和调查也更可信。长期发展下去,谁能笑到最后,自有市场说了算。
第四,“前台匿名、后台实名”应是最佳选择。根据各国推行网络实名制的经验,“前台匿名、后台实名”应是有效的方法之一,也可最大限度地鼓励自由发表言论、保护个人隐私。当然,“前台匿名、后台实名”的落实需要网络服务商的密切配合和严格保密,只向执法部门和权益受侵害者披露。不过,“前台匿名、后台实名”实施的最大挑战还是身份信息和本人的核实问题,网络服务商虽然可以通过公安部的身份信息核查平台核实身份信息的真假,但不可能像银行一样面对面核实,提交身份信息者就是本人。对此,我认为可充分引入网络视频来尽量准确地“验明正身”。
第五,实施网络实名制一定要“全国一盘棋”。网络社会的最大特点就是跨区域性,所以在实施实名制的这个问题上,我们不赞成地方先行和探索的模式,一定要“全国一盘棋”,否则这样的探索只能带来更多的“烈士”和负面影响。广东早在2002年就通过了《电子交易条例》,至今还有多少人记得它?而旨在推进实名制的《杭州市计算机信息安全保护条例》等地方法规也似乎都是“雷声大、雨点小”而不了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