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合同是被特许人向特许人一次性缴纳一定数额费用,特许人将自己拥有的商标、商号、专利、专有技术、经营模式、装潢式样、商品配送系统等专有权利许可给被特许人使用,以实现优质资源的共享。在合同法中加盟合同没有单独列出,应属于无名合同。根据2007年商务部颁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加盟合同法律关系应当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特许经营人必须拥有成熟、显著的成功经营的模式,例如显著的商标、商号、装潢标志等;2、特许人应对被特许人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服务,如提供产品使用指导、服务培训等。这种支持和服务应一直延续到被特许经营活动中。3、被特许人向特许人缴纳一定数额的费用,作为取得特许经营权的对价。4、被特许人以自己名义领取营业执照,在特许经营权规定范围之内自行投资、自主管理。
审理过程中,一种意见认为,加盟合同是一种连锁经营合同。连锁经营与加盟经营都是近年来比较流行的一种经营方式。但是连锁经营是指一个公司或企业在一个以上网点销售、经营类似的商品或服务,连锁店由单一的经营主体投资,采取集中采购,统一管理。显然,连锁经营不同于加盟经营。还有一种意见认为加盟合同是一种代理经营合同。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在加盟经营中,被特许人以特许人的商号从事经营活动,采用一致的企业识别系统、一致的商品服务和管理模式等,很“像”特许人的代理人。但是,加盟关系不同于代理关系,首先被特许人是特许业务的投资者,从事的是自己的经营活动。而代理人并不为代理业务投资,其所从事的代理活动是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其次是为了加盟方为自己的利益进行经营,经营后果、利益归自己,而代理人的行为后果归被代理人。因此加盟经营合同不同于代理合同。
因此,加盟合同是一种新型的商事法律关系,是以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特许使用权的授予为基础的合同关系,被特许人为此支付加盟费,并以自有资金投资经营,自行承担风险,特许人不享有被特许人经营业务的所有权,一般也不控股参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