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人深思的是,在这些案件中,加盟商能够胜诉的“最多只占到20%”。“最重要的原因就是加盟企业所做的不实宣传并没有写进合同,而加盟商无法状告企业违约。那些企业抓准了加盟商急于致富的心理和对合同条款缺乏清晰把握的弱点。”张欣法官说。
记者联系到一位特许经营行业的业内人士,他向记者揭露了一些此类不规范企业惯用的伎俩。
据他介绍,这类公司一般都愿意冠名××国际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品牌顾问有限公司,或者××投资公司(北京)总部。而且公司总部无一例外设在香港、欧洲什么地方,给自己的品牌打造一个悠久的历史,“事实上这些都是子虚乌有,根本查不到。”
比如策良臣公司,这家公司的网站设在香港,并宣称具有二十多年的品牌历史。实际上经法院查明,该公司成立于2005年,距今不过三年,“香港街6号”也是该公司创立后才启动的项目。
这些公司规模并不大,一般在北京某个写字楼租一个办公区域,招募电话销售人员、市场部经理,组成一个营销小团队,然后装修一个豪华漂亮的展厅,这样一个新的项目就启动了。
一家经销生态壁画的企业就在中国农业科学院内租房办公,而且这家公司的名字中也有“中农”字样,“很容易让人联想到它与农科院的关系,从而更好地招徕加盟商卖出它的产品。”
某业内人士介绍,这类行业在北京比较集中的有几个地区,一个是丰台区,叫做总部基地;一个在西客站莲花池附近,还有就是西三环周边。
“这种项目的生命周期比较短,一般过了3年之后,必然要改头换面重新注册公司了。”这位人士说。
而这些“名品折扣店”的商品则更是可笑。据该业内人士说,服装类企业,一般叫做**服装折扣超市,这里的衣服大部分都来自动物园的尾单或者大红门服装批发市场,“挂上自己的牌子就当作是品牌服装卖出去了。”
除了服装,其他大宗产品就是礼品和玩具。“这类招商项目一般把仓库安排在浙江义乌,在自己的展厅里面淘的货都特别好看,特别吸引人,价格也报得很低,但客户一旦签单,发过去的就是残次品,要不就是发货价也比市场价高几个点。”
“做项目的以湖北人居多,孝感是最集中的地区。可能就是老乡传老乡,一个行业就起来了。”因此加盟行业的项目都是一个接一个,复制的概率很强,很多类似的项目都是同一个幕后老板。
他们通过《天下商机》、《致富有招》等等电视栏目为自己作宣传,也会在百度竞价排名。但是宣传里面的故事人物都是虚构的。“节目里面的老板就是从北影厂门口拉来的群众演员。”
由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和商务部建立的反商业欺诈专业性信息服务平台―――中国反商业欺诈网最近公布了2008年3月最新投诉分析报告。在该网站收到的104件投诉中,加盟诈骗类投诉占到21.84%,位列各类投诉案件之首。
该网站工作人员李青告诉记者,从近几个月的投诉分析来看,加盟欺诈多发生在信息产业发达地区,北京、上海等地发案率较高,受害者多数身处偏远地区,主要是一些想要自主创业的年轻人和下岗工人。
加盟骗局一般属团伙行骗,其成员组织分工明确。不法分子一般会租用高档办公场所,给考察者制造假象,利用媒体宣传与当面洽谈将加盟者逐步引入陷阱。而在不法分子利用的媒介中,网络的使用率已经达到了42%。
对于如何鉴别和应对加盟欺诈,中国反商业欺诈网站的专家对记者说:“零风险、高利润”是不折不扣的“诱饵”,一般经营正规的特许商会提醒加盟者投资是有风险的。对那些“来者不拒”的盟主尤其要提高警惕。
一般情况下,加盟双方会相互考察,如果加盟商不注重考察加盟者的基本情况、盈利能力等,说明其不是真心特许经营,加盟者就应该格外小心谨慎。尽量选择知名度高、信誉好的连锁品牌,在签订合同时不要轻信和盲从对方的宣传。
专家还介绍我国关于特许加盟的外部法律环境还不太完善,立法还很笼统粗糙,许多特许经营的重要问题可操作性不强。所以加盟者在前期考察加盟商时,应注意考察加盟商是否符合《商业特许经营条例》规定的特许经营条件,并且注意到相关部门查阅加盟商的备案信息,以免上当受骗。
对于对方提供的格式合同,要仔细阅读有关条款和确认事项,或找专业人士咨询,防止加盟商利用合同中的单方利益条款加重入盟方的单方责任,以免落入对方暗设的合同陷阱。对一些连锁加盟商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以及显失公平的行业惯例等,一定要保持警惕、认真识别,及时提出异议,防止不公平交易、掠夺性交易,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为自己创造尽可能多的救济手段。
一旦加盟商与公司签订了合同,若发生纠纷,选择什么样的诉讼角度就成为了能否胜诉的关键。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张欣法官介绍,一般情况下,加盟商可以通过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要求解除合同、撤销合同三个途径实现。但这三种途径代表了不同的法律概念,带来的举证难易程度也是不同的。
对于第一种情况,合同的效力主要反映法律对缔约人之间的合意的评价,法律对合同效力的确认予以了明确规定,在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是不能否定合同效力的。
要想解除合同,要么双方能够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否则,就必须达到法定的解除条件或合同约定的条件。而为了保护交易的稳定性,法律规定,合同也是不能随意解除的,通常只有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也就是达到了根本违约的程度,合同才能予以解除。
除了以上两种方法,张欣法官说,撤销合同,而不是解除合同,才是加盟商寻求保护的最有力武器。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一方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属可撤销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