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当日庭审从上午8时30分开始,直到下午6点才结束,双方通过激烈辩论,最后争论焦点仍然在是否构成商业欺诈上。
在法庭陈述与辩论中,辩方律师认为,戴尔公司是按照英特尔公司的指示,认为T2300E的“E”是可选项标识,虚拟化功能更多应用于企业IT环境,对个人用户没有用处,戴尔公司没有欺诈的故意。同时戴尔向法院提交了四份经过公证的“关于收到英特尔公司指示”的证据。
对戴尔提供的上述证据,消费者诉讼团代理律师郭中方对其“真实性”提出了质疑,认为其上诉四份证据全部是英特尔员工与戴尔员工往来的电子邮件,无论是电子邮件的公证程序还是内容都有明显瑕疵,存在严重作假嫌疑。
《第一财经日报》查阅了戴尔提交的上述四份公证书与证据,第一份公证书表示了公证的操作过程,公证员到戴尔公司总部现场监督戴尔公司员工高文胜进行以下操作:一、打开高文胜的电脑,登录戴尔公司的局域网。二、进入高文胜的个人邮箱,打开相关邮件及附件并对该邮件相关内容进行实时打印。
对此,郭中方提出质疑称,公证应该利用没有关联的电脑,而不是局域网。局域网有可能在另一台电脑上制作出有关网页和网站,将阅件人引导到事先制作好的网址,而该网页或网址可能是不真实的。
此外,控方认为,戴尔提供的证据内容也与事实有出入。戴尔表示“原采用T2300的Inspiron系列出厂时其基本输入输出系统的虚拟化功能已被禁止,自然也就不会有虚拟化功能。”而控方认为,英特尔已证实,其目前已发布的主板上不具备VT(虚拟化技术)的选项,并不存在启用或禁用的问题。T2300处理器出厂时本身就具备虚拟化功能,可以用软件支持虚拟化技术。
郭中方还认为,上述公证与证据对邮件接收者和发送人的身份也根本无法核实。
对上述消费者诉讼团的“真实性”质疑,戴尔律师并未作出任何回应,只是坚持T2300E的“E”是可选项标识,对一般消费者而言可有可无。
另外,郭中方认为,戴尔提供的一份证据中,首封与英特尔公司交流邮件发送时间是2006年2月13日,此前戴尔早已知道T2300E电脑不支持虚拟化技术,与T2300电脑是不同的产品。同时,英特尔公司网站上也有这两款处理器明确报价,存在32美元差异。
对此,辩方律师当庭承认两款芯片确实有所不同,且存在微小差价,但戴尔对英特尔公司的产品是大批量采购,因此差价没有32美元这么高,且戴尔也不会为了32美元去欺瞒消费者。他同时表示,戴尔公司从2006年6月即开始销售CPU为T2300E的电脑,只是由于宣传工作疏忽,没有及时更换宣传材料,且没有主观欺诈意愿,所以不构成欺诈。
戴尔律师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将尊重和期待司法判决,对于案情暂时不方便发表评价,同时戴尔公司也要求其不能接受媒体采访。(第一财经日报赵何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