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自由迁徙权是一个内涵丰富的概念,如果仅从中国劳动资源配置效率提高的目标来看,应该创造条件并保证3个方面的自由迁徙:一是农村人口往城市的自由迁徙,二是城市人口往农村的自由迁徙,三是不同城市相互的自由迁徙。满足这3个方向的自由迁徙,应该从宅基地所有权赋予的改革入手,逐渐深入与完善,形成与人口自由迁徙配套的土地产权制度。
其一,农村宅基地所有权赋予及农村住房可以进入土地房屋产权交易市场,为农民迁徙到城市提供了物质条件。城市住宅与农村住宅价格的巨大差异性,在于对农村住宅交易的行政限制。如果率先赋予农村宅基地所有权,而且允许其住房进入土地房屋产权交易市场,那么农村宅基地的价格会大大提升,一些工业不发达、污染小的区域,农村住宅的价格甚至可以超过城市住宅价格。在城市住宅、农村住宅价格差异缩小的条件下,希望迁徙到城市的农民,就可以把农村住宅卖掉,从而保证其能够在城市租得起房或买得起房。除此以外,如果再赋予农民享有农村征用地的一部分产权,那么农民迁徙到城市的成本可以得到相应的补偿。
其二,农村宅基地所有权赋予及农村住房可以进入土地房屋产权交易市场,为城市居民迁徙到乡村创造了居住条件。应该说,市场经济的发展,改变了很多人的生活价值观,有越来越多居住在城市的人,希望迁徙到农村居住生活,但是农村宅基地所有权缺失及住房不能交易限制了这种迁徙。因此,当有越来越多的城里人愿意迁到农村时,赋予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并允许农村住宅交易可以充分保证城市居民自由迁徙到农村的权利。
其三,城市宅基地所有权有条件的获取,抑制了人口往大城市单向迁徙的冲动。在农村宅基地所有权被赋予的同时,城市宅基地的取得是有条件的,这种条件是购买商品房连续居住15年或者25年以上。大城市与中小城市相比,不仅级差地租大、住宅价格高,而且其它的生活支出成本也高。因此,迁徙到大城市居住生活的人,要承担更大的生活支出压力,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人们迁徙到大城市居住生活的冲动。
其四,城市宅基地所有权有条件的获取,保证了城市居民在不同城市之间的自由迁徙。一般而言,不同城市具有不同的特色及吸引力,人们喜欢住在哪个城市取决于自己的生活价值观及爱好。在土地包括城市住宅地完全国有的条件下,一个城市级差地租的提高,不是取决于城市自身的文化及人文价值,而是取决于城市的大小。相比较更有生活气息的中小城市,大城市政府的行政力量大,操纵地价的力量也大。把国有归政府支配的城市住宅地所有权有条件转变为居民所有,不仅强化了人们居住生活城市的自由选择权,而且也可以使一些更有生活气息更适合居住的中小城市的级差地租不断提高,让居住生活在这些中小城市的人们获取较好的财产性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