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批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6号,1995年9月4日)第十一条:“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自审查批准机关颁发批准证书之日起生效。在合作期限内,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有重大变更的,须经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2001年4月12日)第十六条:“外资企业的章程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修改时同。”
(三)权力机构成员的投资者委派书复印件(权力机构是董事会的,提供投资者对董事的委派书);
(四)投资者注册登记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证明(境内投资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外投资者为法人单位的,提供由注册登记机关或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存续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的证明文件;境内外投资者系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能够证明其个人身份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五)经各方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合同、章程修改文书(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投资者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经审查符合法定形式和内容后提交一式八份);
(九)新的董事会成员名单(包括印刷体、签字体及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