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BOT方式在一些方面有其特殊性,但仍要纳入我国现行的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和审批体制。外商可以以合作、合资或独资的方式建立BOT项目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外经贸部门按照现有利用外资的有关法律和审批程序对项目公司合同、章程进行审批。鉴于BOT方式尚处于研究和试点阶段,除国务院另有明确规定外,沿海地区投资总额超过3000万美元的项目与内陆地区投资总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仍应由中央政府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国家计委审批,合同、章程报外经贸部审批)。
二、以BOT投资方式吸引外资应符合国家关于基础设施领域利用外资的行业政策和有关法律。在项目洽谈阶段,应选择资金技术实力雄厚,信誉良好,从事BOT项目经验丰富的外商进行合作。
三、政府机构一般不应对项目做任何形式的担保或承诺(如外汇兑换担保、贷款担保等)。如项目确需担保,必须事先征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方可对外作出承诺。
四、各地在招商引资进行BOT项目过程中,应量力而行,对本地区配套资金状况等综合因素给予通盘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