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允许外商,首先是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与中国航空运输企业共同投资,以合资或合作方式设立航空运输企业。
2.允许外商,首先是外国航空运输企业购买中国航空运输企业的股份或与中国航空运输企业互相参股,设立航空运输企业。
3.外商投资设立航空运输企业,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会同有关部门选择一、二家航空运输企业进行试点。待试点成熟后,再逐步推广。
4.外商投资设立航空运输企业,外商在该航空运输企业的注册资本或实收资本中所占比例不得超过35%,其代表在董事会的表决权不得超过25 %。
5.外商投资设立航空运输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均由中方人员担任。副总经理以下的管理人员可由总经理根据需要择优聘请中外方人员担任。
6.外商投资设立的航空运输企业,在各项税收方面与国内同类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7.外国的机场当局、航空制造企业,不能在中国投资设立航空运输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