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意见要求证券公司对参与融资融券试点业务的客户进行准入管理,设定申请融资融券业务客户的资质条件和资产“门槛”。证监会将对证券公司下发指导性意见,目前考虑客户金融资产应该不低于50万元,但各证券公司会根据自身客户的分布情况设定不同的“门槛”。
证监会同时表示,在首批业务试点取得成效后,再适时逐步放宽试点条件,分期分批扩大试点范围。而按照中国证券业协会2008年度证券公司净资本排名,符合净资本50亿元以上的券商一共只有11家。业内人士分析表示,在试点初期,能够拿到试点资格的券商可能不会超过5家。
3.具备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所需的自有资金和自有证券,自有资金占净资本比例相对较高。
4.已开发完成融资融券业务交易结算系统,并通过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组织的全网测试。
5.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通过了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专业评价。
6.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效实施,账户开立、管理规范,客户资料完整真实,建立了相关客户分类管理和服务体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