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三编 合同 规定,甲方委托乙方,为甲方寻找、介绍出资方,乙方接受委托,双方就融资业务咨询服务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具体条款如下:
第二条 甲方委托乙方提供融资服务的项目融资总额为:人民币 元, (小写) 元。
第三条 融资款项年利息按甲方与资金方签订的融资合同为准,乙方作为居间方,一次性收取融资金额的 %作为服务费。甲方于放款当日支付给乙方,合计人民币 元(小写) 元。(税费由甲方负责)。
1、乙方应认真完成甲方的委托事项,本着诚信、专业、高效的职业精神为甲方提供优质服务为甲方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
3、与甲方针对项目反复交流沟通,同时配合资金方进行关于甲方融资的尽职调查。
4、负责协调甲方与资金方的沟通,积极配合促成融资合同的成立,撮合成交。
5、负责向资金方推介甲方的项目,确保该项目尽早完成。
7、其他:
第五条 保密事项 甲乙双方往来过程中所接触信息资料,双方都有保密的义务,若有泄密的,应赔付对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 违约责任 若甲方未按约定向乙方支付居间服务费,每延迟一天甲方支付给乙方应得服务费金额千分之五的违约金。
第七条 免责条件 因不可抗力的因素及遇政府重大政策调整而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本合同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生效及其它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