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多次与外地企业交易过程之中,黄某利用自己经手所有票据和货物没有旁人插手的便利,将外省某家企业应当付给该化工原料厂的1万余元货款,以现金方式汇入自己的银行卡,随后挪作他用。不久之后,黄某“再次出手”将其收到的20000元货款的银行承兑汇票,转让给他人。
据警方事后查明,黄某先后公然挪用该公司近4万元应收货款,并用这笔钱投资开办了自己的公司,直到侵吞货款被人发现之后才案发被抓。
据警方分析,由于大多数私企财权、人权相对集中,往往老板一个人说了算,企业内部监管制度较为松散,一些人便利用职务之便,以公司作为平台,通过关联交易等手段,大肆转移、挪用、挥霍业务单位的货款,给企业本身带来巨大的损失。他们利用关联交易、向股份公司借款等形式,将资金转移到自己或家人的账户上,进行其他经营活动。有的资金甚至被二转、三转,多次转移到多人名下,给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带来了很大难度。
警方调查发现,此类犯罪主体以业务员居多,他们往往利用收取货款的机会侵吞、截留、挪用贷款或索取回扣。有的私营企业往往将一个市场交由一名业务员负责,货物发出后统一由业务员签收,再由业务员发货到客户手中,客户签收货物的单据和货款掌握在业务员手中,这样容易使一些业务员产生挪用或侵占的欲望,从而实施犯罪行为;有的企业与客户未及时对账,造成企业对实际应收款底数不清,不能及时发现侵占、挪用资金的行为;有的私营企业未与业务员签订聘用合同,而仅签订承包销售协议,由此造成公安机关查处案件时对业务员主体定性困难。如此便导致了业务员们多次作案,又屡屡得手。